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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管锁链

证据保管锁链

证据保管锁链是指某项证据从获取到法庭出示的整个过程中,其收集、保管和转移等各个环节及所有涉及到的经手人员都有完整记录,且各环节都能得到证据证明,从而形成保管锁链。保管链传统上用于物证,以链条的周密性来排除篡改或伪造的可能。

内容

证据保管锁链,是传统上针对物证的一项制度,指的是涉及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分析各个环节的证据清单和转移手续所构成的保管体系,用以确认物证的真实性。具体来说,如果举证方拿出证据证明一项物证是由何人、何时、何地、如何从其发现处提取、处理、保管、直至提交法庭的,即形成了该物证的保管锁链,那么该物证的真实性就可以得到确认。

来源

电子证据对电子系统具有依赖性,其生成、存储和传递都必须借助电子系统,任一方面的差错都有可能导致电子证据出现不为人们所觉察的改变;加之电子系统还容易受到外部攻击,有关电子证据有可能遭受修改且不留痕迹,因此人们普遍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心存疑虑。司法实践中一种普遍的法律争议是:从最初被收集到最终被提交法庭之间,电子证据是否受到过潜在的污染或破坏。从技术规制的角度上讲,要想百分之百地保证不出现伪造电子证据的情况是过于理想化的,即便通过专家采用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手段也有力不能及之处。这样就需要在电子取证的环节通过特别手段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一是严格形成电子证据的保管锁链,即从发现、提取、保全、检验、使用直至提交法庭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反篡改环节,以确保所获取的电子证据不出现改变;二是通过技术比对的方式,如哈希函数、数字签名等,以确保所获取的电子证据复制件同原件在内容上是一致的。1

下面以国外法律界极力推崇的电子证据保管锁链为例展开说明。在当前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在扣押物证时已经形成了一套保管锁链的惯例制度。这同样可以为调查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用作保证其真实性的一项措施。美国学者艾琳·科尼利提出,参考法庭普遍采用的物证保管锁链之原则、政策和程序,调查人员应当从无损检验等九个方面人手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显而易见,假如我国建成了电子证据的保管锁链制度,那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电子取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保真问题。令人遗憾的是,证据保管锁链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正式推行。传统物证如此,更遑论电子证据。

作用

进行电子取证时必须对原始数据进行有效备份、建立电子证据保管锁链来保证电子取证的真实性。比如通过只读数据保护、镜像复制、位对位克隆取证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备份,并在后续的取证过程中使用复制件,确保电子取证可进行真实的比对。再比如,建立完整的由电子取证过程中收集、保全和分析各个环节的清单,转移手续和分析方法所构成的证据保管锁链,确保电子取证的真实性。2

构成

证据体系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它是指由若干证据相互组合形成的相互依赖、相互联结的整体。其中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一环扣一环,故也称为证据锁链。

同传统的证据体系相比,电子证据的体系具有自己的特点,即它可以分为物理空间的证据体系与虚拟空间的证据体系两种。前者是由若干份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印证,构成一个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中证据相结合的锁链;后者是由若干份电子证据相印证,构成一个虚拟空间中的证据锁链。这两者的证明任务不尽相同。

前者是指数据电文正文本身,即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灭失的数据,如E-mail、EDI的正文;后者是指对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引起的记录,如电子系统的日志记录、电子文件的属性信息等。它们所起的证明作用是不一样的。前者主要用于证明法律关系或待证事实;后者主要用于证明数据电文证据的真实可靠,即证明某一电子数据是由哪一计算机系统在何时生成的、由哪一计算机系统在何时存储在何种介质上、由哪一计算机系统或IP地址在何时发送的,以及后来又经过哪一计算机系统或IP地址发出的指令而进行过修改或增删等。后者像用于证明传统证据保管环节的证据一样,必须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锁链,表明每一数据电文证据自形成直到获取、最后到被提交法庭,每一个环节都是有据可查的,也构成一个证据保管链条。3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李嘉骞 - 博士 - 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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